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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市民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为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退出规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凡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产品目录,如果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则不能在北京市内销售和登记上牌。

根据征求意见稿,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撤销,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通报不合格的车型,将退出目录。

如发现企业库房、销售门店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予以查处,提请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车型退出目录。具体包括:未加装曲柄和脚蹬,无脚踏骑行功能;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电动机标称功率大于400W;蓄电池连接线与原车蓄电池正常连接外,车身存在可以连接其他蓄电池的线束或接口;电动自行车外设蓄电池托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正常安装外,在其他空余位置安装了可以放置、固定蓄电池的托架;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与产品合格证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配置充电器(蓄电池)。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企业、销售门店应配备质量安全员。企业应对库房管理人员、门店销售人员开展依法合规经营培训和日常工作检查,建立完善销售台账,确保产品可追溯,对违法违规的代理、销售门店采取暂停供货、收回授权、解除合作等处理方式。

如存在代理、销售门店销售目录外或目录内暂停销售车型;代理、销售门店无进货检查记录、销售台账,或上述记录台账不真实、不准确;企业填报的代理、销售门店、库房与实际存在不符;企业、销售门店未配备质量安全员等情形,企业应按承诺进行整改,自收到相关整改要求,7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车型从目录中退出。

“加强信用约束,强化社会监督”也被写入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代理、销售门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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