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等人出资购买四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大肆盗采江砂,严重威胁江豚生存环境……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55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相关资料图)

55人盗采江砂170048吨

威胁江豚生存环境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某等人出资购买四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形成了以彭某某为首、陆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共55人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安徽省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形成集盗采、运输、销售于一体的非法产业链。

经查,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砂170048吨,价值4602996元。案涉采砂水域有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活动且毗连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威胁江豚生存环境。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07立方米,水源涵养减少50913.32立方米,建议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共需5149997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恢复费用90680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被告需赔偿577万余元

芜湖经开区检察院认为,彭某某犯罪集团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巨大损害,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符合民法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021年11月18日、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先后两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某某、陆某民等29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评估费共计577万余元;判令周某等26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检对该案典型意义作出如是评价:针对非法采砂犯罪集团人数众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分批次提起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持案件完整性前提下依法及时惩罚罪犯,合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精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出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增加了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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